商标异议人主体资格怎么判定
一、商标异议人主体资格怎么判定
关于商标异议的实施主体问题,其涵盖了三种类型的人士:
首先,是已经拥有在先权利的权利人;
其次,则为因该商标可能带来利益损害的相关利益关系人;
最后,对于任何关注此事且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均可参与其中。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从公告之日起算,给予三个月的时间供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审查,如若发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之处,他们有权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
若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收到异议,商标局将依法予以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公之于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商标异议裁定的结果有哪些
商标异议裁定的结果有:
1、异议无效,对原商标申请做出准予注册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异议有效,对原商标申请做出不予准予注册决定,并通知被异议人,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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