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他人作品侵犯了什么权利
一、抄袭他人作品侵犯了什么权利
在借鉴或模仿他人作品的过程中,涉及到对著作版权所有者的多重权利的侵扰。
这些权利具体包括文章发布权、作者署名权以及保护其作品完整性的权力等。
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应该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严格依照被侵害者的真实经济损失来支付相应赔偿遭到损害造成的真实损失容易进行量化分析时,应按照侵权者通过该方式获得非法收入的数目来予以赔偿。
如果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这样的赔偿也必须是基于侵权者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取的不法利益金额。
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不仅包括被损害方因采取措施制止此类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而且还应该涵盖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相关处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抄袭他人作品属于什么
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需要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并且需要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抄袭行为,包括抄袭他人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带有一定的隐蔽性。
抄袭他人作品,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一般来说,对于实物财产被窃取,权利人比较容易发现,能够及时进行维权,而对于著作权这种无形财产被窃取则较难发现。
在实践中,尽管对于抄袭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并非无法可依。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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