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知识

广告语抄袭的认定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4 阅读: 155次

一、广告语抄袭的认定标准

第一点,我们需明确,许多日常生活中所普遍使用的词汇并不触犯到著作权方面的规定;

第二点,对于广告词而言,衡量其是否符合侵权标准应当结合整句话的语境来进行评判。

具体来说,就是要考察该句广告词是否涉嫌擅自抄袭其他已取得版权的广告词,若情况并非如此,则说明这段广告词并未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点,著作权作为一项独特而又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您能够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表明您所创作的广告词属于您本人独创创新之作,即使与他人作品的表述内容高度相似甚至完全相同,也无需担心可能受到的著作权侵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二、广告语该怎么维权

发现广告违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广告违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广告语抄袭的认定标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广告语抄袭的认定标准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zhishi/788614.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