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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开庭答辩技巧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2 阅读: 119次

一、著作权侵权开庭答辩技巧有哪些

在指控其侵犯某人享有版权(著作权)的案件中,被告人不仅需要质疑原告主张的著作权的真实性,同时也需非常谨慎地考虑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被告人需要深入探讨的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独创性的判断;

侵权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涉及的作品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公众的注意;

侵权者对该作品的实际滥用行为究竟如何;

原告提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是否得到了确凿无误的证据支撑;

以及是否预先准备了可能适用于诸多类似案件的公证文书或者与此相关的法律服务及相应的公证费用、律师费用或者其他各类可能需要的支出凭证。

作为对方代理律师,参与此等诉讼过程,应始终遵循将错综复杂的问题还原分解,细致解析以明晰解决矛盾焦点的策略理念。

决不能仅仅被当事人口头上所呈现出来的看似可以证实某种损失的证据所迷惑。

尤其是对于第三、四、五这三个要点所涉及到的证据部分,作为代理人,必须对此进行全面的剖析和深入研究,并且要依照作品的知名度以及公众关注度等因素,为客户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辩护方案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原则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原则有:

1.合法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保护方式多样化的原则;

3.公平的原则;

4.公众的原则;

5.公开的原则;

6.权责一致的原则;

7.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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