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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是不是就是品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4 阅读: 156次

一、注册商标是不是就是品牌

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与品牌间的联系愈发密切。

然而,商标并不等同于品牌,它仅仅是品牌的一项重要组成元素罢了。

具体来说,商标主要用以体现商品或服务的起源及来源地,常以文字、图标等形式表现。

然而,品牌的含义更为宽泛且丰富多样,它不仅仅包括了产品或服务本身的名字、标志,还涉及到其包装设计、悠久历史、卓绝声誉及其所赢得的消费者信任等方面。

对于品牌而言,这并非只是一个简单的标识区别工具,更深层次来说,它是一种代表品质保证、价格优势乃至特定文化内涵的象征性承诺。

相较之下,经由严格的法律程序如申请、审核及公告等步骤注册过的商标,具有法律保护效应;

而品牌所构成的,无非是公司与广大消费者之间的深度联系与互动,归根结底,这是一种广义市场观念上的存在,无法受到法律明显的保护机制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二、注册商标需要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注册商标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2、申请在先原则。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

3、申请单一性原则。

4、优先权原则。《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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