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收费标准
一、商标驳回复审收费标准
1、关于商标驳回复审事宜,本公司收取费用为1500元(商标驳回复审官费)与3500元(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官费在内的代理服务费)。
2、驳回复审乃是涉及到国家商标局对欲注册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而作出的驳回决策,如若申请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者,可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的方式进行抗辩。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就自身观点明确阐述其对商标局驳回决定的不解之处并寻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批准,进而实现申请商标的初步审查公开展示的期许。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在遭遇商标驳回之后,申请人有权在接到驳回通知之日起满十五天之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复审申请。
3、商标驳回复审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需要接收驳回通知书;
其次,申请人应充分准备所需复审证据材料;
接着便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此时需要先行支付商标驳回复审官费1500元);
最后,只待商标评审委员会接手案件并发回最终审判结果即可进入下一阶段。《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驳回的原因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商标驳回的原因有:
1、商标具有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
2、商标不具有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
3、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商标冲突;
4、其他原因。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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