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移署名权归谁
一、著作权转移署名权归谁
署名权的对象,主要存在“作品观”和“人格利益观”两类观点。
我们更倾向于认同后者。
一般的理解中,人格权的理念在于维护特定的人格利益,署名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格权,同样应以某种相关利益为依托。
这里的具体承载对象,我们认为应该是“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联性”,进一步解释就是作者对于自身身份公开与否及至公开方式强度的自主选择所代表的私密利益。
那么,署名权究竟属于哪一类权利?一般来说,它被视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人格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益。
由于署名权是最能彰显作者身份的权利,因此它是著作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具有不可转让性质,即使著作权发生转让,作者依然保持原有的作者身份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二、著作的署名权可以转让吗
著作的署名权是不可以转让与许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不得进行转让,但可以自行转让其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财产性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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