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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形式审查有什么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2-26 阅读: 169次

一、专利形式审查有什么样的

一、发明专利形式审查的内容有:

1、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

2、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是否依法委托了代理;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及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4、申请人是否缴纳了申请费;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对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越了法定限制;

3、申请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是否依法委托了代理;

4、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属于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5、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6、有无重复授权的可能;

7、是否为两个相同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后申请人;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专利形式审查。是指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手续、文件、格式等事项进行的一种审查活动。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局在收到专利申请后就应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专利形式审查也称专利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专利权的特点有什么样的

专利权的特点如下: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三、专利收费项目有什么样的

专利收费项目如下: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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