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专利权可不可以出质
一、民法典规定专利权可不可以出质
民法典规定专利权可不可以出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可不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不可以进行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不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不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不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不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商标权和专利权可用于出资
专利权、商标权等可不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可办理转让手续的,都可不可以用来出资。
按照法律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因此,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历两个关键步骤:一是应当评估作价,二是需要转让所有权。
在转让所有权时,对于商标权、专利权而言,权利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需要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商标主管部门为商标局,专利主管部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相关权利转移至出资的公司所有。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民法典规定专利侵权应该如何赔偿
民法典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不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不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不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不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不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不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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