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后可不可以继续使用
一、商标被抢注后可不可以继续使用
商标被抢注后可不可以继续使用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或申请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商标局不予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可不可以转让
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是否能转让视情况而定。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1.独占许可使用人享有转让、设质或进行非独占性许可的权利。因此独占许可使用人可不可以将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转让。
2.商标注册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将他人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转让。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不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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