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名称要求是怎样的
一、软件著作权名称要求是怎样的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名称要求为企业商品名称或商标,加上软件使用加上系统或软件结尾。软件名称的结尾必须是平台、系统以及软件的结尾。除此之外,软件版权不保护名称,如果要保护著作权的名称,可以把其注册为商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是怎样的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是:
1、该著作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2、是否有侵权事实的存在;
3、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4、以及侵权事实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是否有关联;
4、侵权人是否有侵权的故意。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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