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一、二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1、二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再次创造者
《著作权法》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著作权申请流程是:
(1)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
(2)需要提供申请者证明;
(3)填写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以及权利保证书;
(4)签字盖章;
(5)交纳登记费。严格按照版权局的作品登记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6)审核。合格后送省版权局领导领导审批,合格后由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二、著作权怎么申请?
1、申请著作权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作品权利归属证明材料、按照要求填写好的作品登记表等。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
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2、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
作品登记证按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三、著作权权利用尽后权利人的排他权也因此用尽了吗?
1、著作权权利用尽后权利人的排他权也因此全部、或者部分用尽了。
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2、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知识产权,并因适用对象的不同而各有差异。
并且它只适用于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不适用于同为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
3、权利穷竭原则目的
是使知识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以后,作为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一旦适用了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独占性排他权就会受到限制,而作为规范客观行为准则的反不正当竞争,则不存在限制排他权的问题,自无适用权利穷竭的必要。
4、知识产权穷竭原则
主要是积极利用权的穷竭。权利人从事了相关的利用行为以后,那么作为知识产品的所有人,有权对物品加以再利用,在此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真正的权利人、被授权人、继承人等)放弃该标的物,并进而放弃在该标的物上的某些消极禁止权的行使。
若是想要利用他人的作品进行创作,需要先获得授权,没有获得授权最好不要实施再次创作的行为,否则可能会构成侵权。对二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