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判断依据和标准
一、商标侵权的判断依据和标准
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1.有违法行为存在。侵权行为人存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条例中规定的侵权行为。比如: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2.有损害事实发生。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商标注册人造成了实际损失。这种损失既可以是物质上的损失,造成商标注册人经济利益上的减少,也可以是非物质上的损失;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商标注册人的损失应当是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如果不是侵权人造成,就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
4.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新的《商标法》修改后,无论侵权行为人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要符合前面三个条件,,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二、商标权撤销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如果商标与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就需要撤销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5.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6.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
三、商标侵权的分类
有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这两个基本分类。权利主体是商标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通常又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利害关系人通常则是继受主体,他们通过商标权的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等方式取得商标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权益。权利主体作为原告,应当有严格的条件,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诉权的行使问题,还涉及到请求权的享有问题,也即商标权项下的权利(假如涉及到获得侵权赔偿等经济利益时)由哪些主体来瓜分。其实权利和责任一样,其享受或者承担也应当有一定的顺序。属于第一顺序的主体,他们对于权利有同等的分配机会和同一的分配顺序。在他们没有明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时候,法院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其权利。
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非常的多,有些商标虽然还没有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标权,但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类似于这些商标,也不一定是谁有注册证书,谁就受法律保护。商标侵权的判断依据和标准,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