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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5-28 阅读: 147次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是怎样规定的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是:十年。且一般情况下,前述的期限,应当自申请日起计算。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专利年费。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二、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情形是什么

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情形如下:

1、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属于前述的技术方案,但是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3、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三、专利保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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