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责任形式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其核心是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或推定为“明知”: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是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行为人曾被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告知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5)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的;
(6)从非正常渠道取得商品后销售的;
(7)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可能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常属于伪劣产品,由于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销售行为,故成立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另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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