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入股评估是必须的吗?
一、专利权入股评估是必须的吗?
专利入股需要评估,专利权当然可以出资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当中扩大了自然人出资入股的方法。除了过去传统的以货币形式出资之外,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的实物都是可以出资的,但个人专利权出资的话,需要对专利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以专利技术入股有两个重要前提,即其一,此专利已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且仍处于专利有效期内;其二,以专利技术入股的人必须是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专利权可以出资入股。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二、专利权出资入股流程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三、关于出资期限约定的注意事项
1、期限约定要明确。
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出资期限已经被取消,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出资期限,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时,明确的出资期限不仅意味着股东的权利义务,也为有股东逾期出资,其他股东追究其违约责任提供依据。
2、出资义务、期限不要设定前提。
实践中,有前提条件的出资及期限,股东在违反出资义务时,往往会拿前提条件做挡箭牌,强词夺理、胡搅蛮缠,并且一旦前提条件的成立存在瑕疵,会导致违约股东的违约行为无法受到惩罚,致使守约股东和公司受到伤害。
3、违约责任中明确违约金、出资资格取代等条款。
(1)明确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方法。实践中,许多股东为了面子、为了所有的友谊,在出资协议中仅约定违约金或者笼统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具体的约定,导致有股东违约时,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需要很长的时间来计算相关损失进而要求赔偿。所以,明确的违约金能够帮助守约股东尽快维护权益,同时违约金的明确,会使违约股东考虑违约成本,起到震慑作用。
(2)明确出资资格取代条款。出资协议中可以约定,股东逾期出资达一定期限后,其应履行的出资义务消灭,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进行出资,在履行相关出资义务后,扩大持股比例或成为公司股东。此种约定,不仅可以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是对公司利益的保护。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司的设立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在我国的公司设立的过程中,此时是需要股东出资的,此时出资的股东是可以采取多种出资的方式的,比如说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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