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来源是哪些
一、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来源是哪些
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义务,起源于法律义务要求的制定。
作为义务的这种特定性,是基于某种特定的条件而产生并且随着该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是一种特殊义务。
特殊义务是相对一般义务而言的,一般义务又称绝对义务、无条件义务。只要具有责任能力,一切人都应该遵守的义务就是一般义务,而特殊义务是特定的人应该履行的并且附有某种条件的义务。
因此,在认定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时,应当和一定的条件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如果具备这些条件,则负有特殊义务。
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则不负有特殊义务。如果先前具有这些条件,现在这些条件已经消失,则先前负有特殊义务,现在不负有特殊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
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此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义务,宪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属于一般性的抽象义务,有待于各具体法规的确认和细化,一般不适合直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前提。
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
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职业或者业务身份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含义指的是哪些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形式。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罪;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被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也称为不纯粹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在认定不作为犯罪时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刑法》学界的通说,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依据来源之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义务,包括法律(狭义的)和各种法规所规定的,且经过《刑法》认可或要求的义务,但宪法所规定的义务具有抽象性,故其一般不适合直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前提。
第二,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即担任某种职务和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其职务的本身和业务的性质,就决定他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职责,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自愿担负某种特定义务后,有责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该义务,如果不履行自愿承担的义务,由此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致使《刑法》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受到损害,应视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第四,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或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含义指的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犯罪行为,也可以称为不纯粹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指的是当事不履行相关的义务,比如法律当中所明确的相关义务、或者在职务上所要求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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