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界定问题。因产权界定而产,资产评估问题。
一、产权界定问题。因产权界定而产
生的诉讼,双方的举证往往有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长,而且在《公司法》出台之前企业的产权结构较为混乱。处理这类案件应从原始的投资状况入手,先分清投资主体的多少,然后是投资份额的认定,还有后续部分的投资,最后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资产的认定,在认定中应严格区分债权和股权,如果在投入中约定了固定的收益不承担风险的行为应视作债权而不应作为产权主体。
二、资产评估问题。
在资产评估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可提起诉讼,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不一定以评估机构的结果作为定案依据,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作出估计。
一般有问题的评估报告总是和市场的实际价格有相当大的距离,或是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考察的因素不全面,使其与价值背离,如有此类情况则法院可予以纠正。
更有甚者,如果在办案中发现主要责任人因评估行为使国有资产流失并从中谋取私利的话,则应马上移交侦查机关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