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英文能够缩写使用?
注册商标的英文能够缩写使用?
不可以的,商标右上角的R为注册商标的标志,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TM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
英文缩写需要重新注册的(申请要事先查询)
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实际使用的商标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指定颜色)。
由于汉字和字母都有不同的字体,自行改变商标导致外观有差别很大,所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因此要求注册什么字体就使用什么字体。有的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算正确使用。
(一)与我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般情况下,英文的字母构成、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
如我国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OFCHINA”等,因此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CHINA”、“CHINAR”、“chinapower(中华电力)”等,不可作为商标使用。同样的,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英文如“FRANCE(法国)”、“CANADALIGHT(加拿大之光)”等也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英文字母、单词或缩写也是可以使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2.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
如德意志银行作为申请人申请“DEUTSCHE BANK(德意志银行)”商标、**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SINGAPOREAIRLINES(新加坡航空)”,均是可以的。
6.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二)与我国或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申请注册的英文商标若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如“UNIONJACK(英国国旗)”,则会被商标局判定为与外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不予通过。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避开与这些组织相关的英文全称、简称或缩写。
但是,若商标注册申请人经过了该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则可使用相关英文名称进行注册,注册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红十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新月”是红新月会的专用标志,申请注册的英文商标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否则商标局将不予注册。
(五)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什么英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不良影响”?总的来说,骂人的脏话、侮辱性质的词语、有损国家尊严和形象的、与恐怖主义组织沾边儿的、侵害宗教信仰的等等都属于此条款禁止注册的范畴。
(六)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精神,一般情况下,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就是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包括地名的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均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法律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与我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或带有歧视性的文字等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违反该条款规定的英文(包括全称、简称及缩写)是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
在国内注册英文商标的话,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注册,具体的注册要求等等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申请处理。英文商标不可以在国内注册的时候应该要怎么样进行处理,国内注册商标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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