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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侵权如何界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8-04 阅读: 743次

一、音乐侵权如何界定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二、音乐侵权纠纷处理

发生音乐著作权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著作权纠纷;

(二)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

(三)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诉讼: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投诉:当事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为避免音乐作品权属纠纷,创作过程中,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创作完成后及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如果发生纠纷,寻求有关部门帮助,积极维权。

三、著作权侵权赔偿依据

《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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