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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答辩递交资料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6-05 阅读: 537次

一、商标无效答辩递交资料有哪些?

答辩人按以下顺序摆放装订好答辩书件,具体无效宣告答辩材料清单如下:(一式两份)

1、《无效宣告答辩书》;

2、答辩材料目录;

3、《商标代理机构委托书》;(若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需准备,自行办理无需准备)

4、争议初步审定公告页和注册公告页复印件;

5、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6、商标委无效宣告通知书原件和商评委寄送无效宣告通知书的信封。

注:答辩人需要在提出无效宣告答辩后,有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

二、相关法律知识

《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侵权在实践生活中基本上每天都在上演,因为商标具有宣传属性,有知名度的商标就可以通过商标的知名度,得到相应的客流量,所以很多人利用过这样的特点来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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