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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是有区别的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5-20 阅读: 562次

一、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是有区别的吗?

职务发明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专利法规定

《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认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发明创造的法定界限主要有两个方面,

1、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2、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专利权的申请是对发明人和发明单位的专利权维护,并获取相应的成就。专利的拥有和转让由专利权人和专利权单位决定。其他单位想要购买对方专利的,应以合法途径支付专利费用,按照专利转让或出售流程办理专利获取。职务与非职务的发明性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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