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方商标侵权中的特定关系人抢注了商标怎么办?
一、合作方商标侵权中的特定关系人抢注了商标怎么办?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特定关系人因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抢注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商标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规定旨在禁止利用特定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恶意抢注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涉及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二、认定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
(2)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该特定关系注册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
(3)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4)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三、证据的提供
依据本条第二款提出商标异议或申请宣告商标无效的,在先使用权利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发票、信件等;
2.证明与系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由权利人在先实际使用的证据,如委托加工合同、销售凭证、广告宣传等;
3.证明系争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权利人在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证据,如发票、宣传材料等;
4.证明系争商标申请人对权利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明确知晓的证据,如由双方签署的载有其商标且日期早于系争商标申请日期的合同、发票等。
对于确属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主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合作方里面如果一方明知一方在先使用的商标而进行抢注的话,那么这种行为不仅是违约了职业道德,而且也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同时对于这种行为受害的一方完全是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