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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标侵权纠纷管辖规定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3-24 阅读: 545次

一、网络商标侵权纠纷管辖规定是什么?

“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网络商标侵权主体怎么确定?

根据网络销售的特点,网络商标侵权的主体有侵权商品实际销售者、侵权信息发布者、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搜索引擎提供者。以下将逐一分析以上主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1、对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可以直接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处理。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销售者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不够具体,真实性也得不到保证,因此,要通过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找到实际销售者很困难。北京市工商局要求网络销售者到工商局进行登记,从而有助于办案人员快捷地确定网络销售者的真实身份。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2、对网络信息发布者一般是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的情况,可以直接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处理。如果网络信息发布者不是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可以定性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3、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网上销售者提供销售平台,并不直接参加制假、售假活动。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销售平台的提供者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否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搜索引擎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一样,并不直接参加制假、售假活动,但为网络售假提供了服务,因此也要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上,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是最难处理的,因为调查下来会发现,有些网络服务器根本就不在我国境内,这种国际商标侵权案件,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普遍存在着的一个难题。尽管现在人们的品牌意识越来越强烈,但商标侵权短时间之内很难有有效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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