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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专利权质押中的主体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3-22 阅读: 462次

一、陕西专利权质押中的主体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话细则的规定,专利权归下列人所有: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为单位;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为个人;

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依其合同约定决定;

4、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各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以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5、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委托书中有约定的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6、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由于可以用于军事目的,出于国家重大利益的考虑,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需要指出的是,不仅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而且原子核变换方法本身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综上所述,专利权的主体和归属问题一般都是属于研究开发人的,而他也有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委托人既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也可以拥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该专利的权利。当然其中也要注意职务发明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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