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鉴定结果模版书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商标侵权鉴定结果模版书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结论书名称:关于一批仿冒“XX”皮革商标的侵权鉴定结论
委 托 方:公安局
委 托 时 间:20XX年X月X日
受 理 时 间:20XX年X月X日
结 论 时 间:20XX年X月X日
***********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关于一批仿冒“XX” “&&”皮革商标的侵权鉴定结论
公安局:
根据你局商标侵权鉴定委托书的委托,我公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对一批仿冒“XX”、“&&”皮革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了鉴定。现将侵权行为鉴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侵权行为鉴定标的:一批仿冒“XX” 、“&&”皮革
二、侵权行为鉴定目的:为公安部门办理案件提供鉴定侵权行为依据。
三、侵权行为鉴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侵权行为鉴定过程及结论:
1、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其他各类的皮革制品,皮毛,箱子及旅行袋,鞭,马具及马鞍商品上于1983年5月15日取得“ ”商标专用权,
2、XX在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旅行包,旅行用具(皮件),箱子,旅行包.,旅行用衣袋,小手提包(合身的),帆布背包,双肩背包,手提包,公文包,公文箱,钱包(小钱袋),钱袋,钱包,钥匙包,卡片夹,支票夹(皮制),议事日程盒,雨伞商品上于2006年2月14日取得“ ”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3226108号, 侵权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3、XX在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旅行包,旅行梳洗包(皮件),箱子及旅行袋,旅行用的服装袋套,用于装梳妆用品的称之为;梳妆用品箱;的小匣子,背包,斜挎背带包,手提包,手提公文箱,公文夹和公文皮包,小口袋,钞票夹,钱包,钥商品上于2005年1月27日取得“”商标专用权。
4、XX在18类毛皮,兽皮,生皮,人造革,不属别类的皮革,人造革制品商品上于1986年1月15日取得“ ”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241012号。
5、XX在18类皮革或皮革板制盒,包装用皮袋(包.小袋),大衣箱,旅行包,旅行袋,旅行用具(皮件),服装袋(旅行用),女用小手袋,背囊,手提包,沙滩包,购物袋,背包,公文包,公事皮包,小钱包,小皮夹,钱包,钥匙包,名片夹(皮革),支票夹(皮革),伞,太阳伞,女式小洋伞,手杖,拐杖架商品上于1997-09-21取得了“ ”商标专用权。
6、XX在18类毛皮,兽皮,生皮,皮革,人造革,不属别类的皮革.人造革制品商品上于1986年1月15日取得了“ ”商标专用权。 鉴定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了详细的核对及对侵权产品与被侵权产品进行仔细的对比,侵权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完全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五、声明
(一)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二)侵权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它用;
(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与鉴定标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四)本次侵权行为鉴定技术报告存本我公司档案室;
(五)如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本结论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公司提出补充鉴定或上级鉴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逾期不予受理。
六、侵权行为鉴定作业时间:
七、侵权行为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机构资质证号:*******
法定代表人:****
八、侵权行为鉴定人员: *******************
***********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结合上面所说的,商标侵权就是属于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去伤害他人的权利,对于侵权一般也是需要进行鉴定好了之后才能给出相应的结果,因此,在写的时候就一定要所有的条款写清楚,确保此鉴定的结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样才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