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鉴定要求标准是什么
一、商标侵权鉴定要求标准是什么
1.商品功能或服务目的上是否有较大关联。
当商品功能与服务目的均指向同一个结果或产生同一个效果时,应当认定两者具有较大关联。如“车辆加润滑油、车辆维修”服务与“汽车上光蜡、清洗液”商品均属车辆维修、保养范畴,因“车辆加润滑油、车辆维修”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亦可能会使用“汽车上光蜡、清洗液”等商品,二者的服务场所或销售场所、消费对象存在同一性可能,故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均使用同一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交易观念和通常认知而言,则可能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由同一主体提供或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而本案情况恰好相反,相关公众购买“服装”商品与接受“服装干洗”服务,两者的目的是明显不同的,效果也是不同的——衣服起保暖、美观等作用,而干洗则是将衣服变干净。
2.消费或服务对象上是否存在较大重合。
从相关公众角度考虑,当其基于相同的消费习惯或消费目的,使用标有同一个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时,相关公众容易认为上述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系同一主体或二者之间有关联。那么该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或服务对象就具有较大的重合。如“茶叶、咖啡”等商品与“茶馆、咖啡馆”等服务,二者在消费和服务对象存在重合之处,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和服务系同一主体提供,或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而本案中,“简柏斯”服装的消费对象为购买该品牌服饰的消费者;而“简柏斯”干洗的服务对象为任何品牌的服装的消费者,两者虽然都跟服装有关,但涉及的对象有较大差别。购买服装的消费者注重的是标有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而接受干洗服务的消费者看重的更是标有该商标的服务场所提供的服务的品质。
3.消费渠道或服务场所是否有紧密关联。
商品经济社会中,特别是针对普通个体消费者的日常消费,影响交易发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即人流量。本案中,作为品牌服饰,其经营场所会同其他品牌服饰共同扎堆出现在交易频繁的商业区,以满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对不同品牌、种类的最大选择权。而作为从事服装干洗服务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的选择主要考虑是否对消费者更为便利,故该类服务的经营场所通常位于人群密集的住宅区。可见,两者在消费渠道或经营场所上也有明显区别,基本没有关联性。
在中国使用商标都是通过正常的途径注册的,虽然说可以找代理,但是代理的途径也是通过商标局。建议大家商标先进行注册之后在使用,不要先用在注册,毕竟这样的风险是特别大的。商标局规定商标谁先注册就是谁的,不是谁先使用就是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