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两个发明人是否可以同时存在?
一、职务发明两个发明人是否可以同时存在?
第一发明人的位置最重要,第二、第三有一些意义,后面的就只剩下名义上参加过项目的意义了。申请人的数量会影响申请费的多少,一个人申请,申请费减免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是减免70%。专利发明人的认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发明创造是智力劳动的结果。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包括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两类。非职专利权务发明创造,是指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二、职务发明的基本内容
(一)所涉及的相关主体
在职务发明创造中,所涉及的相关主体是指:用人单位和发明者。
(二)具体权利和义务关系
1、发明者的权利与义务
(1)虽然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但发明人或设计人也享有部分权利。
(2)具体表现为:署名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上署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种固有的精神权利,特别是对职务发明人来说,虽然他们不能成为专利权人,但他们以署名方式表明身份的权利不可侵犯,不可转让。职务发明人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也可以署假名或笔名。(黄勤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01月第1版,第246页)获取奖励与报酬的权利。
(3)我国《专利法》第16条中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从中可见,对于专利申请获批的职务发明,单位是“应当”给予发明人奖励与报酬的,为了使发明人的获取报酬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我国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78条中做出了诸如“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等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4)优先受让权。单位专利权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实用专辑》,法制出版社,82页。)
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专利申请权。相较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用人单位的权利集中体现在其掌握了雇员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即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如单位申请且获批,单位即成为专利权人,并可取得行使专利权的完整权能;但如单位放弃了专利申请权,那么该发明创造也并不能当然地转为非职务发明创造,而应作为社会公众财富,为公众所利用。即发明创造只要符合“职务”一词的基本条件,单位就成为了权利的所有人,无论其是否行使专利申请权,原发明人或设计人都不得以非职务创造发明对该发明创造行使专利权。
(2)给予发明人奖励或者报酬的义务单位的此项义务与前文所述发明人获取奖励或报酬的权利内容基本.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地不断完善和实施,人民的普法意识地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针对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是越来越强了。在我国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是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最后就是在他们的地位排序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