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是什么?
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是什么?
1.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专属性,效力的终级性,公平优先性及规范性,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等优点,司法保护一般是被动的保护。
2.行政保护具有应变性,可转授性,效力的先定性,效率优先性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的权利等优点,行政保护一般是主动的保护。
3.司法保护的优点就是行政保护的缺点,行政保护的优点就是司法保护的缺点。
二、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来实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法院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当权利人发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权利证明、诉状和证据等来发起诉讼,法院在正式受理后,会向侵权人转送案件材料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接下来,法院通常会组织证据交换开庭、正式开庭,以便于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使法院可以充分地了解案情,并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
中国的法院分为四级:基层法院(县区级)、中级法院(市级)、高级法院(省级)和最高法院(国家级)。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当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不服判决的一方可以选择上诉,而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该二审判决即是本案的终审判决。对于不同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一审法院的级别也有所不同:商标案件和著作权案件案情相对简单,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一些授权的基层法院均有权审理;对于专利案件,由于案情相对复杂(需要进行特征比对,往往涉及专业技术知识),只有高级法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其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可以跨区管辖)和授权的中级法院有权审理一审的专利侵权案件。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一般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涉及到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相关情况,应当在对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后作出合法的处理,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而造成违法的行为,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