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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分开使用也算侵权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7-20 阅读: 494次

一、组合商标分开使用也算侵权吗?

组合商标分开使用并不一定就会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就第一款而言,这一款中的“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得许多商标注册人认为,在发现其他商品的名称、包装或者图案与自己所有的商标构成近似时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的错误想法。

二、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标准是多少?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2、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及计算。

3、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4、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按照以下顺序和方式确定:

1、按照“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 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即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式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或者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组合类型的商标,是可以分开使用的,一旦分开,只要并不能认出是已经注册了的商标,此时使用此分开商标的民事主体,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也即组合类型的商标被分开,并不一定就会构成侵权,主要还是需要判断分开后,是否还会被误认为是被分开之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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