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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对方同意使用门头商标属哪类侵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7-19 阅读: 403次

一、未经对方同意使用门头商标属哪类侵权?

未经对方同意使用门头商标属商标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α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侵犯商标权的法律后果

依据《刑法》规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2、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形。

在各企业越来越注重商标价值的时代,商标侵权行为反而越来越猖獗,实际上还是因为人们对商标侵权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程度是很有限的。侵犯别人的商标其实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骗,即使短时间之内可以为自身盈利,最终也要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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