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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使用商标侵权产品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7-18 阅读: 431次

一、工程建设中使用商标侵权产品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工程建设中使用商标侵权产品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商标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或者依照商标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判定标准

(一)没有经过原商标注册人同意而擅自改动,产品也没有更换或者用差不多的产品来混淆消费者的,即运用了和原本的商标无差或者只改动了一点点,但并非完全不一致的商标。经过验证,有侵权嫌疑的,都属于侵权行为。

(二)直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或者是制造和太气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产品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假冒伪劣的商标标识,都是属于侵犯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知”通畅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是否能发现侵权行为。建筑单位对这个有举证责任,就是建筑单位必须要证明自己使用产品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二、侵犯商标权的处罚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际上使用商标侵权产品的这种行为在现实生活当中是很常见的,例如大家平时不以为然的购买盗版产品,该盗版产品实际上就涉嫌侵权行为,但商标侵权产品能在市场上流通,就是因为有人愿意购买,建设单位最好在使用之前要留意一下该产品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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