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管理办法规定职务发明者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一、职务作品管理办法规定职务发明者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职务作品管理办法规定职务发明者可以享有哪获得较高报酬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对职务作品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另外该条第2款还把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当责任的作品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作品划归为职务作品。学者们根据该条的规定,具体提出了判断职务作品的几项标准:
1、职务作品是完成本职工作或单位的工作任务
这是从主观方面或者作品产生的思想基础方面来判断职务作品的属性。一般的自然人作品,是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产生,创作与否以及与作品创作有关的主题、构思、选材、编排等实质性内容,均由公民决定。而职务作品的创作是为完成本职工作或者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体现了一定的单位意志。
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联系在一起,它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任务而创作的成果,这也体现了职务作品的职务性质,职务作品的职务性质也使职务作品与个人作品得以区别。公民创作的作品如果不属于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即使属于单位的业务范畴,也不属于职务作品。如某护士长,其本职工作是从事护士及管理工作,她在工作之余,整理、撰写了《护士长手册》一书,其作品虽与医院的业务有关,但显然属于个人作品。
2、职务作品的作者与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作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是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基本区别。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如果委托人是单位的话,单以上述第1项标准就无法区别单位作品与委托作品。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不同在于:
委托作品之创作是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职务作品之创作则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有人之所以称职务作品为雇用作品,
也正是基于职务作品这一特性。
3、职务作品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职务作品的作者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的。
这里所说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等。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的程度以“主要”为限,也就是说作品的完成大部分或绝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仅利用了少数物质技术条件或仅用单位的物质技术资料作为辅助参考,或这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对于作品的完成不起决定作用,就不能视为“主要”。
4、职务作品的权益主要归属于单位
职务作品中的单位提供了自然人固定薪金和一定社会保障与福利,职务作品的完成是它布置给雇员的工作任务,自然人在创作过程中一直领用单位的固定薪金,在某些情况下还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二、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
1、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同:
职务作品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意志的体现,是职务作品的作者个人思想或情感的反映。
虽然作品创作是属于作者与所在单位约定的或者规章规定的“责范围”,但是对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思想表达等创作活动都是由作者自己意志所决定的,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在作品中任意加进集体的意志或者导者个人的意志。职务作品归根到底是作者个人意志体现。
而在法人作品中,虽然该作品的执笔人仍然是自人,但此时该执笔者所要体现的却不是其个人的意志,是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法人作品中的执笔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支配或控制下去运用思想、关键性词、结构和创作技巧和围绕作品的目的去进行创作的。笔者在该法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并没有提供智力创劳动,执笔者所提供的只不过是辅助性、事务性、技艺的劳动。执笔者完成的作品,是体现法人或其他组织意的作品。
2、单位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
就职务作品来说,单位一般只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作品的进度、如何进行等过程和细节往往不予关注过多;创作过程中,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想法完成作品,只要最后完成了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即可。而法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一般情况下单位是会全程关注甚至介入的;单位要在实施过程中发挥主持者和组织者的角色,并代表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创作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偏差和动向,单位都会有所掌握并作出相应的决断。当然,介入创作过程的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特殊情况下,单位可能不会全程介入,也许只会明确创作目的和创作过程的要求,并不深入介入,这种特殊情况下,仍不影响其成为法人作品。
3、对作品享有权利的程度不同。
由于作者和单位在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创意、创作中付出的精力不同,因此,对于二者的权利享有程度也就不同。单位对于法人作品倾注了较多的精力,相应地就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作者的负担,因此,对于法人作品,单位应该享有充分的权利,应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权利。
而职务作品则是作者在创意和创作中发挥主要作用,单位只是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方面的客观帮助和便利,因此,作者应享有大部分的权利,单位只享有优先使用权等部分权利(当然,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但总地说来,就职务作品,单位和作者应共同分享作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只不过作者所占的权利比重应该大一些,单位享有的权利比重小一些。相应地,与权利享有密切关联的创作成果的利益分配方面,二者也表现得不同,单位对职务作品享有的是优先使用权,而对于法人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应享有完整的版权权利。
3、作品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这是区分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最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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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作品的创意来源,还是作品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论是作品的权利享有程度,还是作品的利益分配形式,某种程度上都是不很确定的衡量因素,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这些衡量因素会“失灵”,并不能据此断定一部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而作品责任的承担主体这一因素,对于区分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来说,却是确定性的因素。
简而言之,如果一部作品在性质上究竟是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其中的关键判断因素是看该争议作品由谁承担作品责任,如果该作品责任由作者承担,则应该是职务作品;如果作责任全部由单位来承担,则是法人作品。当然,这里的作品责任,应指作品本身所可能涵盖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等等。
职员在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单位会给该职员提供比较好的工作环境,者有利于职员发明创造,若是职员是由于这些设施的缘故,才创造出了新型的职务作品,此时单位可以享有此类作品的所有权,但是同时也需要支付给职员比较高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