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一、职务发明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职务发明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劳动或雇佣关系,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判断职务发明的标准只是是否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合同有无约定,并无涉及其他。而且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二款也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由此可见,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雇佣关系并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或只要有约定,就可能成就职务发明。
而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第一款也可以间接推断出职务发明的成立无需劳动合同甚至是劳动关系。第12条前两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
二、如何保护专利?
1、认真实施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已颁布了许多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如《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专利权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使侵权人畏惧法律,侵权行为才能有效地受到遏制,体现出法律法规对专利权保护的作用。
2、增强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意识、加大专利权保护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力度。使专利权人该熟知与其专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专利权人自我保护的认识,落实从申请到授权各个阶段的保护措施。
3、鼓励专利申请、国家应当出台一系列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的措施,让专利尽快转化成生产力,造福于民,尤其要注重到国外去申请专利,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权。
4、建立完善的专利转让机制、我国目前还未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专业的专利评估人员和推广机构也较少,出现了“研究专利难,转让专利更难”的现象。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加快专利转让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既有专利评估知识、又懂专利推广技巧、并能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高素质人才势在必行。
5、加强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力度、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许多是专利产品,其中有些是专利侵权产品,专利侵权行为既有来自国内也有来自国外。因此,为了保护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声誉,应该对海关、专利管理机关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严把国门,杜绝专利侵权产品进出国境。
6、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国家间缔结的条约来实现,但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专利权人在国内获得专利申请后,并未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到其他成员国行使自己的优先权,这样就使得该专利在其他成员国内丧失新颖性,得不到这些国家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必将受到损失。只要我们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类似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部分人误认为只有在劳动关系中才能创造出职务作品,法律上其实规定兼职创造的作品也可定性为职务作品的,其他情况下我们个人的发明当然和职务作品是无关的。职务发明人虽然无法以个人的名义使用作品,但在创作之前,各方面的条件也都是和单位协商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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