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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生产假“红牛”“劲酒” 老板员工均被判刑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403次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例,并对案件进行点评。这些案件涉及知识产权人维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此刊登三起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您不妨看看。

生产假“红牛”“劲酒”,老板员工均被判刑

●案例

2011年以来,张丙、刘某、张乙等人,在张丙注册成立的“汝州市鑫源食品有限公司”内大量生产假冒杭州“娃哈哈”营养快线、“红牛”功能饮料、“劲酒”等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销往多地,非法赢利10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孙某、张甲受张丙雇佣从事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三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张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点评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公司的老板和股东作为犯罪活动的最大受益者,掌握着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主犯,而对于公司内部的打工人员,哪怕是保安、搬运工这些基层员工,如果明知老板在卖假货而仍为其提供帮助,那么其犯罪性质与主犯是一致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新车刚买两个月自燃,生产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2014年7月,杨某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车价为38万元,车辆购置税为32478元。购车后,杨某一直正常保养车辆,未对车辆进行改装,车辆也未发生过交通事故。2014年9月的一天,这辆车在停放期间突然起火,导致车辆损毁、报废。消防部门调查认定,事故原因是电瓶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了火灾。事发后,保险公司在自燃损失险限额内向杨某赔偿车款301000元。杨某在栾川县公安消防大队委托鉴定花费5000元,因车辆被烧毁使用替代交通工具花费2000元。

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说明,车辆自燃的原因为电瓶正极接线柱连接的电线故障引燃了周围可燃物,说明该产品存在缺陷,故生产厂家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保险公司已赔付杨某车款301000元,故判决生产企业赔偿杨某车款、车辆购置税、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847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海宁皮革城”变“海宁皮草城”,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

“海宁中国皮革城”是一个全国著名的皮革专业市场,隶属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皮革城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这个名称也被认证为中国驰名商标。洛阳春之龙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被告,在未取得海宁皮革城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将我市一幢商业楼命名为“洛阳海宁皮草城”,且在市场招牌、广告标牌上使用“海宁皮草城”名称。海宁皮革城公司发现后,认为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25万元,不再使用“海宁皮草城”名称,立即拆除市场招牌、广告标志。

●点评

“海宁中国皮革城”是原告拥有的知名服务名称。被告使用的“洛阳海宁皮草城”,虽有“草”与“革”不一致之实,但二者是类似商品,在用途、功能、原料等方面基本一致,且在字形上较为相似,容易产生混淆,足以误导消费者,因此,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知名服务名称,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刘嘉仪 通讯员 杨帆 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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