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不稳定特性
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在28个省市区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融资服务等试点工作。2015年全年通过专利、商标、版权质押共融资达931.72亿元。全国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量已连续8年保持增长。但是,相对于全国局面的繁荣,欠发达地区的知识产权融资工作虽然已坚冰打破,却发展缓慢,融资中的“跨栏”风险和问题亟待解决。
【知识产权融资面临的风险】
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形资产,权利人获权形式主要以申请或登记为主,受国家法律制度及知识产权特征的影响,各类型知识产权本身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调查发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属的不稳定性和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并存。
知识产权权属的不稳定性主要存在于专利权与著作权中,目前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分别规定了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概念,亦分别规定委托发明及委托创作中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权利人未实际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很容易使相关组织或个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进而产生纠纷,影响知识产权的稳定性。
调查还发现,不同知识产权设定方面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是国家版权局,植物新品种的出质登记机关是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等。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则登记机关更为复杂。同时,各登记机关所发布的登记程序、内容也不一致,登记期限和费用不尽相同,这种复杂的登记制度不仅加大了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登记的积极性,而且会造成审判难、执行难问题,最终导致知识产权的后续处置难以进行。
(二)法律状态的不稳定性梗阻了融资的效率。
知识产权都存在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内需向行政机关缴纳相关费用,否则会因为未缴纳费用而失去保护,如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每年缴纳一次年费;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保护期届满可以续展,但需缴纳续展费用,所以,知识产权会因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或授权期限届满而失效。另外,法律规定的主体还可以以申请专利权无效、商标权撤销的方式对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提出异议,被异议的知识产权也可能因为他人的这些行为被宣告自始无效,这些不稳定因素制约了知识产权融资。
(三)价值的不稳定性压抑了担保功能的实现。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具备财产性权利属性,可以自由转让,而因其无形性,作为融资担保物时不能受债权人的控制和掌握,而权利人对其进行支配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波动,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可能会影响其价值,而且专利被侵权,商标被丑化、淡化都将影响其价值,进而影响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物的担保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