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与周聘喜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贵 州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5)黔高民二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德沟路家湾。法定代表人:何雅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骥,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信旭,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聘喜,男,192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海子街迎宾村。委托代理人:吴瑞琼,贵州省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聘喜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4)黔毕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与周聘喜于2004年2月2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周聘喜将所拥有的产品苗药“结石清胶囊”的知识产权、生产权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7670号)酌价230万元转让给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协议签订之日,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先付给周聘喜定金20万元,待周聘喜的司法纠纷结束并获胜时,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再付周聘喜110万元,余款100万元待办理完该产品的转移等相关手续后7日内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一次性付予周聘喜……,周聘喜在获得“结石清胶囊”知识产权及批准文号后违约不转让给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周聘喜退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20万元定金,并赔偿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违约金200万元,同样情况下,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不购买周聘喜的“结石清胶囊”,周聘喜不退还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20万元定金,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赔偿周聘喜违约金180万元,周聘喜在毕节市人民法院和在中级人民法院败诉,周聘喜均不退还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20万元定金……,协议签订后,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支付了20万元定金给周聘喜。在签订协议时,周聘喜诉中国深圳南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康诺制药有限公司、贵阳建中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省宏宇药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正在毕节市人民法院的审理之中。后该院判决:贵州省康诺制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回贵州省宏宇药业有限公司的入股无形资产结石清胶囊知识产权文号为[黔卫药准字(1996)600746号]归周聘喜所有。宣判后,中国深圳南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康诺制药有限公司不服,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贵州省康诺制药有限公司各股东承认周聘喜与贵州省宏宇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认定周聘喜是贵州省康诺制药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持股比例为周聘喜占45%,贵州省康诺制药有限公司其它股东合计占55%。2、股东周聘喜在贵州省康诺制药有限公司成立时,以“结石消”的生产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成为公司股东,现该产品经公司各股东多年的共同拓展,取得“国药准字为Z20027670”的“结石清”胶囊的生产批准文号,该文号的使用权属贵州省康诺制药有限公司,“结石清”胶囊的生产技术、配方、专利申请权等权利都属贵州康诺制药有限公司。3、各方在明确以上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按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对公司进行生产和经营,继续友好合作……。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送达了各方当事人。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5月13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贵州康诺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结石消胶囊、七神喉痹通冲剂”两个药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已由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其新的药品名称及批准文号为“结石清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7670。周聘喜在与贵州康诺制药有限公司等单位股权纠纷一案的诉讼程序中,向贵州世禧制药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诉讼开支,该案审理终结后,在贵州康诺制药有限公司的催促下,周聘喜退还了20万元定金和10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