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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429次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主要表现

一是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域名与商标一样,都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只是域名识别性的基础是网络空间而已。网络用户为拓展因特网业务,往往要在因特网上创建主页,发布广告,介绍企业产品,宣传企业形象,开展以网上销售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此时,网络用户一般愿意选择与其商标名称相同的文字作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把在商标上已经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拓展到网络空间。如果域名注册人所注册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就会发生争议。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并不能当然地及于网络空间,域名中包含他人的注册商标,并不会当然地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但如果该域名使用不当,如域名所有人在以其域名为识别标志的网站上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商标权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误认或误解,则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可避免。发生这种情况时,主要适应前述的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加以解决。

二是恶意抢注域名。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一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近些年来,国内外都发生了域名使用人对他人拥有的知识企业名称、商标进行在先注册的现象。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二是一种非恶意的行为,是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权人间的真正的权利冲突,注册人在主观上并无恶意。

恶意抢注域名指网络用户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部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仍然予以注册的行为。恶意抢注通常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过转让来牟利。例如,在美国,麦当劳公司的域名就曾被他人恶意抢注,最后公司花"##万美元才从抢注者手中购回。二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如妨碍他人以属于自己的商号、商标等进行注册和开展网上活动。

认定恶意抢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其一,域名与请求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其二,域名拥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其三,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这里的“恶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抢注行为是否具有牟利性质,实践中一些抢注者抢注他人知名注册商标后即索以高价转让,其牟取不正当利用的意图昭然若揭;被抢注商标的知名度如何,若是抢注驰名商标,就不能排除域名注册人有利用他人驰名商标信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

如前所述,现实中恶意抢注域名的现象非常严重,这不仅妨碍了商标权人在因特网这种新兴媒体上进一步利用其商标,从而大大降低了其商标的价值,而且会使社会公众对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发生误认或误解,从而损害公众利益。可以说,实践中对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域名恶意抢注是其中的核心部分。

抢先注册域名中的“善意行为”则主要是由于域名命名中的意外因素造成的,如巧合、雷同,与行为人的意思或意志无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PDA商标侵仅案就是如此。1997年石家庄福兰德事业有限公司注册了“小秘书”商标,并同时将其英文“PDA”进行注册。当该公司意欲开展网上业务、准备将“PDA”注册为域名时,却发现北京市弥天嘉实业有限公司已在1998年10月申请注册了PDA.COM..CN的域名,遂控告对方侵犯其商标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主要是考虑到被告将PDA作为域名注册,是出于在计算机行业中,“PDA”系“个人数字助理”的缩写,国内

外早将PDA作为一个通用名使用,并且被告没有提出该商标知名度和影响范围的证据。[1]

三是域名注册在先。这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注册所有人才对该域名具有识别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此时,商标专用权是不能延及到该域名的,因为域名是全球性的,无所谓地域性,商标则有严格的地域性,况且域名注册在先,它本身具有先用权,受法律保护。

四是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存在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众所周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现实中,在不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的现象相当普遍。域名如以他人商标标识性文字注册,就可能导致多个商标权人为同一域名的归属发生争议。解决这类争议,应坚持保护在先注册域名的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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