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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原因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427次

往往由于消费者对于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不熟悉而导致自己选错商品,其中,商标权与商号权也往往让一些人会混淆,两者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表现形式

所谓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是指不同的商号权人与商标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使其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从而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两者的权利冲突。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商标的商号化使用

这是指将其他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一部分的企业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以期通过他人的知名商标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这是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中的主要情形。例如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侵权案中,该公司利用已经在我国合法登记注册的国际知名品牌“雅诗兰黛”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商号来使用,并生产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二)商号的商标化使用

这是指将其他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号作为自己企业的商标来进行注册和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一部分的企业将他人有一定市场声誉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期通过他人的知名商号来提高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实质是利用他人商号的声誉为自己谋利益。例如上市公司“郑百文”的商号被深圳的一家公司注册成为商标。又如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很强的广告效益和公众吸引力和良好信誉的老字号如“全聚德”、“王麻子”、“信远斋”等被他人注册为商标而引发了官司。

二、商号权和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愈演愈烈,这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商业利益的驱动

如前所说,具有识别功能的商号和商标都承载着相关企业的商业信誉,他们不仅能够体现出相关企业的信誉、实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且能够引导消费者的消费意向。尤其是那些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更是有着很强的市场号召力和消费者认同度,能够产生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在商业利润的驱动下,某些商事主体就会选择搭便车、走捷径的方式,希望能够分享那些知名的商号或商标的商业利益。

(二)商号和商标的高度相似性

如前所说,商号和商标在结构上、作用上和承载内容上有许多的相似之处。而作为消费者来说,他们往往不太注意或是难以区分商号和商标的不同。正因为此,许多商事主体才会想尽办法力求提高自己的商号或商标的知名度以提高消费者对自己的认同度,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

(三)法律规定不完备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商标权的保护主要有《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但仍有许多地方不尽完善。比如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虽然规定了对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可以予以撤消,但是对于在先权利没有作出相应的说明和界定,增加了相关法条实施的难度。而对于商号权我国甚至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只是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中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这些法规对于商号权的保护都没有作出深入的规定,根本无法对商号权进行完善的法律保护。

(四)商号和商标的自身特点决定

如前所述,商号和商标都属于知识产权,他们都具有知识产权的相关属性,他们都由国家的相关部门授权确认,他们的客体都是无体物。因此商号和商标就不可能像传统的实体物那样可以被占有者进行有形的控制或占有,他们很容易逸出创造者的手而为他人利用。因此,在知识产权之间很容易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

(五)管理体制不合理

在我国,商号注册实行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登记制,权利人在所登记的区域内行使商号权,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无须检查该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是否与其他商事主体的商标相近或相同,这必然会导致相关企业申请注册商号的肆无忌惮。我国对于商标注册实行的是全国统一注册形式,国家商标局是唯一有权授予商标权的机构,同时国家商标局也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将他人的商号作为注册商标。由此可见,我国在商号管理体系对于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管理体系对于商号也不予保护,这样必然会导致冲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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