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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滥用的认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370次

裁判要旨

针对同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同一技术特征,权利人先后采用多个权利要求进行保护。法官应适当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行使的主观心态和行为性质作出正确判断,从而对专利权利滥用进行有效规制。

案情

邱则有是名称为“一种模壳构件”(专利号ZL200310100969.8)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共有5项。其中,权利要求1为:一种模壳构件,包括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围合成空腔体,其特征在于上板、周围侧壁或下底板的基层叠合有至少一片叠合层,叠合层与基层叠合成整体,在空腔体的上板、周围上壁或下底板上设置有连接件;权利要求5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件为承插孔、承插管、钢筋、钢筋网、空心模块、实心模块、焊接件、卡套、螺栓。邱则有指控湖北大成空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成公司)制造、销售的空腔DCKQ构件侵犯其享有的专利权。大成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中的叠合层、叠合层与基层叠合成整体、连接件等技术特征。

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未对叠合层、基层进行限制性或排他性定义,也未对叠合层与基层之间的差异以及两层叠合的制作方式、制作工艺、制作材料作明确限定。只要存在物理结构上相互重合的两个层面,均可被视为叠合层和基层。据此,法院判决大成公司侵权成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查明,邱则有曾以大成公司生产并送至深圳某公司项目现场的产品,侵犯其享有的ZL03143757.5号专利的专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移送至武汉中院审理后,邱则有申请撤诉并获准许。邱则有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板内侧有叠合的模板。本案中,邱则有认可两案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同一产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模板是传统现浇混凝土构件和制品成型中必不可少的工艺,不能将传统现浇混凝土制作中的模板认定为涉案专利保护的叠合层。且从邱则有先后就模板和叠合层申请两个不同的发明专利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授予其两个不同的发明专利可以看出,模板与叠合层是两个不同的技术特征。在前案中,邱则有明确被控侵权产品上板内侧有叠合的模板,本案中又认为其为叠合层,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武汉中院对叠合层和基层的定义范围过大,容易形成扩大保护,应予以纠正。2010年12月21日,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邱则有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专利网案件中的权利滥用问题

专利网是指以主导技术申请的基本专利为核心,各种应用改进型的外围专利纵横交错所形成的对某一技术领域的保护网。专利网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防御性专利,即围绕核心专利申请众多外围专利,以防止他人针对核心专利设置障碍性专利或替代性专利,消除“专利灌丛”造成的不利影响;二是申请进攻性专利,即对产品和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在申请时采用比较完善的多方案保护,以扩大专利权对该技术领域的覆盖面。一方面,专利网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它不但延伸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且限制了竞争对手在该技术领域的活动能力,从而保证了权利人对该技术领域的垄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专利网中的大量外围专利是围绕核心专利申请的,因缺乏新颖性而不具有可专利性。这些“问题专利”与核心专利捆绑在一起,为他人进入该技术领域设置了门槛,增加社会创新的成本,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专利”看似具有专利权的合法外衣,但其权利行使不具有正当性,因而构成专利权利滥用。鉴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涉及对专利权效力的审查,即使当事人对专利权的稳定性提出了异议,也只能另行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事实上,一个专利网所包含的专利数量可能成百上千,而每一项专利又罗列了众多的权利要求。在专利维权过程中,专利权人在提起诉讼时经常采用多个专利或多项权利要求进行保护。即使一个专利或一项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仍然能够依据专利网中的其他专利继续主张权利。因此,不论专利侵权最终能否成立,被控侵权者都要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无奈之下往往放弃诉讼而选择和解。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滥用的限制

专利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专利权,而在于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垄断性的专利权,以激励知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如果一项专利技术不具有可专利性,实际上是不应获得专利授权,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人为了在市场活动中谋取不当利益,以专利侵权为由利用专利网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竞争的行为,虽然形式上披着合法外衣,但实质上已严重背离专利法的立法初衷。然而,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我们永远无法通过法律条文的修改来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并未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上的体现,仍是等同侵权判定所必须遵守的原则。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妥善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实现利益平衡的功能。

本案中,邱则有先后就叠合的模板和叠合层获得两项发明专利,依据专利权的新颖性原则,叠合的模板与叠合层应视为两项不同的技术特征。虽然涉案专利未对叠合层进行限制性或排他性定义,但邱则有在前案中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为叠合的模板。那么,针对同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同一技术特征,邱则有先后采用多个权利要求进行保护,其权利行使明显超出法律给予保护的必要限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实践中,法官应当充分认识到我国现行专利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备的地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非解决专利权效力问题的唯一途径。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法官应适当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行使的主观心态和行为性质作出正确判断,从而对专利权利滥用进行有效规制。

本案案号:(2008)武知初字第266号,(2010)鄂民三终字第69号

案例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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