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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申请案例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374次

无效请求人 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光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大元,厂长。

委托代理人 尉伟敏,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 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双桥路口。

法定代表人 尤云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尉伟敏,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专利权人 郑友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橡胶履带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为98110611.0,申请日为1998年1月16日,专利权人为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橡胶履带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首先用整根钢丝在呈悬臂结构的预成型工作台上缠绕出两匝钢丝帘线,将每匝钢丝帘线两头焊在相邻的钢丝上,再将其取出套入中间模具,在按要求放好橡胶板和芯金后,利用中间模具两端的张紧装置将钢丝帘线绷紧形成一定的预紧力,再按要求在下模具和中间模具钢丝帘线上放好橡胶板,最后上、下模具向中间模具合拢,硫化成型,然后上、下模具复位,松开张紧装置,转动橡胶履带使已成型部分脱离中间模具,未成型部分移上中间模具,上下模具向中间模具合拢再进行硫化成型,然后上、下模具复位,就是一付完整的橡胶履带;平移出中间模具,松开张紧装置就可将胶履带取出套入预成型工作台,移走中间模具后,就可从预成型工作台取出橡胶履带。”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和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厂(下称请求人)于2002年9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不具备专利法第33条、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所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橡胶工业手册》修订版第五分册复印件共10页,出版日期为1990年12月;

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92200612.1复印件,公告日为1992年10月21日;

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92200613.x复印件,公告日为1992年7月29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与证据1两者制造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仅仅是绳的材质和模具结构;(2)本专利已被证据2、3所公开,故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3)本专利由于在未成型的环形钢丝帘线上未放好橡胶板和芯金,上下模具向中间模具合拢时,仅有钢丝帘线不可能制成一付完整的橡胶履带,故缺少必要特征;(4)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其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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