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
一些大型的企业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因为这些高科技公司经常有专利研发出来的,那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案件经过】
王某受聘于一家公司专门从事一项产品研发,所需资金、设备、图书资料等,都是由公司负责提供或者联系。王某通过一年多的努力,终于完成了该项发明。经公司申请,有关部门将专利权授予公司。
王某认为,该发明完全来自他的劳动付出,且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便准备自行开办企业使用,遭到公司制止。那么,王某使用自己发明的专利,是否侵犯公司的权利?
【法律解读】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单位。
本案中可以看出,王某所进行的发明创造,是以公司职工的身份,根据公司的要求,利用公司提供或者联系的资金、设备、图书资料等完成,且王某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决定了该专利权只能属于公司。如果王某未经公司许可,尤其是在公司已经制止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无疑侵犯了公司的专利权。
【相关法规】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相关知识: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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