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论文摘要
驰名商标是指在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亨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记,也是一种巨大的无形财产,具有识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已逐渐表现为商标的竞争,市场向高信誉商标聚集,驰名商标瓜分市场成为一种现象,代表经济利益的驰名商标保护也成为国际经贸,合作中尖锐冲突的重要原因。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不仅仅涉及到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更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护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顺应潮流,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于2003年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了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使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得到了进一点的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保护制度方面仍有欠缺、亟需完善之处。现从驰名商标的经济意义、特殊保护的基础等方面其保护价值,并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几点个人的观点和建议:
(一)增强公民的商标意识
(二)拓宽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
(三)实行被动认定与主动认定相结合的认定驰名商标模式
(四)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世界,严禁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关键词]:驰名商标混淆理论商标淡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要建立良好的竞争环境,促使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通过竞争在客观上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企业进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对企业来说,市场竞争的实质就是争夺消费者,而争夺是靠商品的质量、价格等因素来进行的,谁的产品好、服务好,谁的商品信誉好,消费者就会选购其商品,这样,商标信誉好的企业其经济效益就好。而驰名商标更是企业高度信誉的集中反映,是企业之重要财产,也是拓展与巩固市场的有力工具。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不仅仅涉及到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更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一、驰名商标的界定及优势
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保护产权巴黎公约》最先涉及到驰名商标问题,但并未对驰名商标下定义,只是规定给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现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确认,尽管各国所赋予它的法律含义和保护措施不相同,但驰名商标已作为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被确认下来。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明确对驰名商标进行规定,我国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以及经营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