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律师函
商标侵权律师函
一、商标侵权不能成立
贵行来函中,声称有关行为人使用了来函附件2中的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已经侵犯了“钙尔奇”、“钙尔奇D”、“善存”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律师认为,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视乎于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1、关于“钙尔奇”、“钙尔奇D”注册商标
Calcium钙尔康?与注册商标“钙尔奇” 、“钙尔奇D”均系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或外文构成,但“钙尔奇”与钙尔康有一个汉字不同,钙尔康商标中文与Calcium外文同时使用,二者在形式上明显不同,且在整体上含义有显著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Calcium钙尔康?商标与“钙尔奇” 、“钙尔奇D”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2、关于“善存”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标准与实践,在商标仅由二个汉字构成的情况下,如果仅有一个汉字相同,则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善维商标与“善存”注册商标均由二个汉字构成,但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二者字音、形、义均有显著区别,故善维商标与“善存”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近似。
3、关于“善存彩色柱条图案”注册商标
本律师留意到,“善存彩色柱条图案” 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故在2007年1月14日之前,该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而现今时间是2006年12月,“善存彩色柱条图案”商标尚未开始受法律保护,故无须再作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由于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与“钙尔奇” 、“钙尔奇D”、“善存”等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有关行为人使用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公司并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公司所提供的情况是,该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法营业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注重遵守《商标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从未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贵行来函附件中所提及的文件,均系传真件或复制件,文件中并无辉瑞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或公司印章,无法辨别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故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辉瑞公司有宣传、销售附有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的钙片或维他命保健商品的行为。如有其他公司或个人冒用辉瑞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一经查实,==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但==公司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营业机构,深明侵犯知识产权的危害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公司之前没有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也保证将来不会有宣传、销售附有Calcium钙尔康?、善维这些争议性商标的保健商品的行为。辉瑞公司认同贵行及贵行委托人的举动,但建议贵行向真正的商标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如贵行愿意,==公司愿就贵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行动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