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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人擅自使用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379次

商标是商家与商家之间,产品之间的重要标志。但是,商标不是说必须得自己用,通过许可并支付一定的费用之后,他人也是可以使用这个商标的。那么商标被人擅自使用怎么办?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商标权的特征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3、地域性。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4、财产性。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专用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他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体现巨大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比如“可口可乐”商标、“全聚德”商标等,其商标的载体:可乐、烤鸭等不是具有昂贵价值的东西,但其商标本身却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可口可乐”商标经评估,其价值达到七百多亿美圆,而“全聚德”作为中国的民族品牌2005年的评估价值为106.34亿元人民币。通过商标价值评估,这些商标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额的一部分。

5、类别性。类别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按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经过商标权人授权就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确定是商标侵权的,商标权利人可以按如下步骤进行维权解决:

1、找对方协商。商标权利人可以先找侵权人协商,能够协商解决的就心平气和地解决。

2、收集证据。尽量收集足够的对方侵权的证据,如果商标是未经允许用到了某件产品上,那么这件产品可以作为证据之一拿来使用。

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找相关部门处理的时候,既可以是商标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对方对商标侵权的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向人民法院起诉。像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样,商标侵权案件既可以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地,也可以找商标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被侵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复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小编提醒您,商标被他人擅自使用后,往往很难一开始就掌握侵权信息,一般到知道的时候商标侵权人已经取得一定利益。所以,建议商标权利人在知道自己的商标被侵权之后,损失较大的,建议最好就找个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帮忙。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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