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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是否可为商标权主体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2 阅读: 473次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商标注册的事情发生,商标注册是保护自己商标权利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法律中对商标申请人的资格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机关法人是否可为商标权主体吗?若悠网为读者进行解答。

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目前的商标种类依据商标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下文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个方面来讨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一、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条件

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相比,这两类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通常为同一主体。而且这两类商标的专用权属于纯私权利,同时也是身份权和财产权。

我国能够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这类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认可的组织;

2、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

3、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即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的、与其规模和活动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的财产;

4、不具有法人资格。

这里要重点论述的是法人到底包括哪些法人7法人可以分为机关法人即政府机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财团法人。但是这里的法人是指符合《民法通则》第37条所规定条件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不包括机关法人。主要原因如下:

商标注册申请是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的结果是申请人获得该类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其权利主体除了应当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具有作为现实的商标权人的资格。商标权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专用权利。商标权人行使商标专用权利是以如下方式行使的:在生产、加工、制造商品的或者提供服务的民商事活动中直接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允许他人在进行以上民商事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或将该注册商标转让取得收益。然而,机关法人由于其主要职责是行政管理,除行政合同外,法律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的民商事活动,因此行政机关法人没有独立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行为能力,也就不可能作为现实的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的所有权。

限制行政机关法人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合理且必要的。行政机关行使的是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权,属于公权利机关,公权力的力度大于私权利。如果允许其注册商标并且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话,相对于民事主体来说,他们的交易地位明显处于强势。这样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经营法则,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二、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性质、主体资格范围、条件以及不得申请的限制及其不合理性

集体商标是指以社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给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金瓯”、“郭山紫长茄”等。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和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国际通行的“纯羊毛标志”及我国的“绿色食品”标志、“长城”标志均为证明商标。

(一)申请集体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

依据《商标法》第3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资格应是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2)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3)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4)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6)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二)申请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

依据《商标法》第3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内申请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该组织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

(2)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三)不得申请的限制及其不合理性

从《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现在可以申请集体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主体仅限于依法成立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这其中也不包括机关法人。

法律之所以特别规定这两种商标的所有权与实际使用权分别属于不同主体,主要是为了让商标的所有者对使用该商标的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有所监督,证明并保证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这两种商标的所有者更多的承担了一些社会监督和经济领域的监管职责。

三、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1、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即权利主体。我们要弄清什么人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不可不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主体作些必要的了解。什么人可以成为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呢?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拣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根据以上规定,依法成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以及与中国签订有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或以对等原则相互保护商标权的外国公民或法人,都可以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其申请一旦获准,他们就成为我国商标权的权利主体。可见,我国商标权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而且,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和客观形势发的需要,一些新的经济组织形式还会不断出现,商标权的主体范围也会而扩大。

商标权的主体主要是商标所有人,这是权利主体。但既有权利主体,也应有义务主体,因此,义务主体也是商标权的主体之一。

2、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尽管已由生产经营、服务者使用,也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申请程序、商标构成要素、商标的特征等方面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才会获准注册,授予商标申请人以商标权。获准注册的商标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构成的法定要素,主要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组合、商标可以单独使用文字或图形,也可以图形、文字并用,这是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凡是不由法定要素而由其要素组成商标的,就不可能获得核准注册。

商标法的法定要素中是否包括颜色在内?我国《商标法》未予明确,但在该法的《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送交着色图案”。因而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颜色也是商标的构成要素。

(2)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无论是以何种要素构成的商标,都必须有自己的独特的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便于消费者认牌购货。商标的特征越明显,越便于识别,越有利于打开商品的销路。所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也是申请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不具备这一条件,也不可能获得批准。以下几种情况就不具备显著特征:①如“葡萄”酒、“桔子”糖或桔子、葡萄图形等;②电器上的火花图形和机床上的D等;③“快速”自选车、“光亮”电灯泡、“清洁”洗涤剂、“悦耳”音响、“保暖”防寒服等。上列这些文字或图形者不能为商标申请注册,为一家专用。因为能用商品名称和商品能用标志,表示商品质量、性能的文字、图形起不到区分生产者的作用,而且会导致商标混同。

(3)商标必须与他人注册商标不相混同。所谓混同包括相同或相近似两种情况。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混同的,将会被驳回。相同包括图形、文字、名称的完全一致和发音相同的名称或文字,如“红中”与“宏钟”、“同生”与“同声”、“同仁”与“铜人”;相近似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同一类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图形或文字相同或相近。如“鸵岛”,墨水与“鸵鸟”,墨水,“中华”香烟与“中萃”香烟与“中萃”香烟,都属于相近商标,因为这里的“鸟”与“岛”、“华”与“萃”字的书写容易使人产生误认。

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不得在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中使用,这是一般原则,而对于驰名商标,所限制范围则不仅指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即使是不属同一种或同一类的商品,也不准他人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4)商标必须不是禁用的标志。各国商标法都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商标法》第9种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县以上的行政区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以上地名的商标的继续有效。法律所以要禁止把某些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有些是出于政治性的考虑,体现国家、政府间互相尊重;有些是基于民族间的互相尊重,以维护民族间的团结;有些是为了避免混同;有的是出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上列各项禁用条款,不可能包罗万象,有些虽未列入法律禁止条款,但实际上也是禁用的,如:①中国地图或世界地图的图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②不能用人民币或国家债券作为商标使用;③不能把天安门图形或公众尊敬的伟人头像作为痰盂,卫生纸或其他类似商品的商标申请注册。

出口商品的商标,不仅不能违背我国商标法所禁止的内容,即使符合我国规定,还要考虑到商品销往地的风俗习惯,语言、形象的禁忌,否则将难以为当地消费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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