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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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自由裁量权适用问题。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此处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各种类型,并不要求两次商标侵权行为性质为同一类型。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4种情形:
(1)2014年5月1日之前的5年内有两次以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不属于新《商标法》所指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2)2014年5月1日之前有一次商标侵权行为,2014年5月1日之后又有一次商标侵权行为,两次商标侵权行为间隔期限虽不超过5年,但不属于新《商标法》所指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3)2014年5月1日之前有一次商标侵权行为并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之后,此后又一次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两次商标侵权行为间隔期限不超过5年,属于新《商标法》所指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应当适用新《商标法》从重处罚;
(4)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此类行为虽然可以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但不属于新《商标法》所指的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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