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吗
“驰名商标”是当今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热点,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但“驰名商标”是个新生事物,人们对其知之甚少,以致于产生不少模糊认识。
在社会上,很多人把驰名商标看成是一种评出来的“名牌”,能为企业镀上一层金,是促销的手段,尤其是一些企业,产品没销路,不是从苦练内功、开拓市场上下功夫,而期望借助“驰名商标”,在短时间扩大产品知名度,提高产品信誉。甚至有些规模、效益都不错的企业,也对驰名商标趋之若鹜,以追求其广告效应。因此,对驰名商标我们应有清醒、正确的认识。
事实上,驰名商标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解释,一是事实上的,二是法律上的。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哪个部门的意志为转移的,比如说“可口可乐”就是实实大大的驰名商标;而法律上的驰名商标是为保护那些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免受不法侵害的法律救济,它是依认定而来的;认定是前提,保护是目的。认定“驰名商标”是必要的法律程序。
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因此,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是该商标遇到不法侵害,即存在法律诉求,才能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以获得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
商标局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广大保护,在审查、异议、案件处理等程序中,在一定范围内已对驰名商标予以扩大保护,这在很大程序上的避免了上述前两种情况的出现。
第三种情形是目前较为突出的。例如,“回力”商标是商标局1999年认定的驰名商标,但在浙江瑞安、文城、瓯海有三家制鞋公司以“回力”为企业字号,并生产假冒“回力”商标的产品,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认。国家工商局已发文要求温州市工商局撤销了这三家企业的字号并禁止冒用回力商标。
驰名商标还可获得国际间相互保护,《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了成员国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这对我人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我国已对一些国外驰名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保护,赢得了称赞。如,在上海有家未经奔驰公司授权的“奔驰汽车维修公司”,车间停放的车辆绝大部分是奔驰汽车,在公司橱窗、汽车维修合约上也多处使用“奔驰”商标,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工商部门依法撤销了该企业名称,保护了外商权益。同时,我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外得到了相应的保护。在如“森达”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在澳大利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遭到商标抢注。“森达”认定为驰名商标后,问题得到解决。“凤凰”被认为驰名商标后,在美国、印尼的抢注商标转让给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此类案例不胜枚举。*驰名商标之所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因为起到了其他法规所没有的扩大保护作用。认识驰名商标的性质和作用,将有助于企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