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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453次

商标在先权利是什么?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现实意义是什么?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商标在先权利是什么及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现实意义的相关资料,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在先权利是什么

在先权利,是商标法的术语,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一)在先权利的规定与TRIPS协议相一致,适应了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TRIPS协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权,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我国已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有义务全面实施TRIPS协议,此次商标法的修改,在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在先权利的内容,这就使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与TRIPS协议相衔接。

(二)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明确了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在较长时间和较大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法律赋予其在先权利,他人既不得擅自使用和仿冒,也不得抢先注册。如果在注册程序中一旦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享有在先权利的未注册商标发生冲突,商标局将驳回申请不予注册。这就给未注册商标先使用人带来一种安全感,有利于企业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开拓市场,有利于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三)可以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

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以及相关注册程序和注册商标撤销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注册。第一,通过注册程序阻止恶意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先使用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先使用的证据和理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的理由成立,应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如果商标局裁定驳回异议,先使用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在先权利为由与之抗衡,并提出先使用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事实证据,由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作出最后的决定。第二,通过注册商标争议程序阻止恶意注册。如果先使用人没有在法定的异议期间提出异议,注册申请已被核准,先使用人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按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现实意义有适应了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以上就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商标在先权利是什么及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现实意义的相关资料。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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