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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是否是驰名商标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430次

商标作为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商标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的留在受众心中。一个是重庆的"酷莎(kusha)"陶瓷杯,一个是福建"酷莎(kusha)"口香糖,两个产品虽类别、产地都不同,却因为商标侵权问题,生产商之间打起了官司。昨日,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酷莎"陶瓷杯侵犯"酷莎"口香糖的商标专用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口香糖:发现同名陶瓷杯

据法院查明,福建久久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口香糖、泡泡糖。2000年1月开始,该公司在其生产的口香糖、泡泡糖产品上,使用"酷莎"文字商标。

2005年12月,该公司在我国注册"酷莎"文字商标,"酷莎"产品的销售范围覆盖中国大陆及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29个国家和地区。

得知重庆出现"酷莎"陶瓷杯后,2007年8月30日,"酷莎"口香糖产品代理人在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在渝北区龙溪一小食品批发市场二楼门市,以每个5元的价格,购得印有"酷莎"字样的陶瓷杯10个,并当场取得"送货单"字样的单据一张和印有"陈某"字样的名片一张。

陶瓷杯:产品不同不构成侵权

据了解,当陈某得知自己因"酷莎"陶瓷杯成为侵权被告时,也很无奈。开庭时,他表示,他所注册"酷莎"商标核定在日用瓷器上使用,而福建久久王公司注册的"酷莎"商标是在非医用口香糖、巧克力等食品领域。

"这是毫不相干的两个行业,因此不构成侵权。"陈某的代理人认为。法院:

判定是否是驰名商标

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是不同的产品。如果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则被告构成侵权,反之则不侵权。

法院查明,久久王公司持续使用该商标七年多,花了上千万元做广告,宣传范围覆盖全国,出口到七个国家。该系列产品获得不少相关认证和荣誉。

为保护其商标权益,久久王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kusha"拼音商标和"酷莎"变体字商标,在澳门、香港、台湾、印度尼西亚、英国、丹麦、印度、新加坡等地区和国家都注册了"酷莎+KUSHA及图"商标。

法院认定,"酷莎"文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酷莎"陶瓷杯侵犯了"酷莎"口香糖等产品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犯久久王公司"酷莎"文字商标的行为,并且赔偿久久王公司因制止陈某的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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